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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「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」,業經雲林縣議會104年6月12日第18屆第1次定期會第27次會議決議:「三讀通過」及本府104年7月1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990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7/2
發文日期:2015/7/2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992號函
主旨:制定「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」,業經雲林縣議會104年6月12日第18屆第1次定期會第27次會議決議:「三讀通過」及本府104年7月1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990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雲林縣議會104年6月17日雲議議教定1字第10400001601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:「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,如規定有罰則時,應分別報經行政院、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;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,…縣 (市) 規章發布後,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;…。」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,以及將來合法秩序之維持,行政機關為確保原許可目的之達成自得廢止、撤銷原許可處分。本自治條例雖有廢止、撤銷許可之相關規定,惟本質上並非針對違反行為之制裁性處分,亦即並非對違反義務所為之裁罰,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,合先敘明。
三、另請本府文化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,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(備查函文請敘明說明二之意旨),並將備查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自治條例條文
  • 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令
  • 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